農地錦囊
一.保護區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7 條 第十六款、[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 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款[......]就是保護區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的前提.也是所謂的關鍵句.因此要先申請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的農林測量圖以為佐證喔 二.農業區 第 29 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農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 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 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以上是都內農地農業區和保護區申請興建農舍和農業設施的法源.至於非都市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要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地辦理.下文在分享 祝福大家